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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产品注册技术
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前言1
二、适用范围2
三、基本要求2
(一)综述资料2
(二)研究资料5
(三)临床评价资料6
(四)产品风险分析资料6
(五)产品技术要求7
(六)注册单元划分10
(七)检测单元划分10
(八)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12
四、参考文献15
五、起草单位16
附录I临床适用范围表格17
附录II临床要求19
附录III腔内探头的临床试验方法35
附录Ⅳ产品风险管理要求43
.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
件,用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注册申报,同时也
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超声诊断设备申请注册材料的技术审
评。
本指导原则系对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
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
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制造商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
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与
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与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
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
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
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与当前认知水
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与科学技术的
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
包括二维灰阶成像系统(俗称“黑白超”)和彩色多普勒血流成
像系统(俗称“彩超”),不包括血管内超声系统(IVUS)和眼
科B超。其中,彩色血流成像系统由二维灰阶成像、频谱多
普勒和彩色血流成像等部分构成。境外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影
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
本指导原则仅给出临床试验的要求,不包含其他形式的
临床评价要求,不包含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申报资料的要求,
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申报资料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
内容。
三、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应当包括对设备与其部件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
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整机总体构造的详细描述,包括所有组成部分,
并给出有标记的图示(如图表、照片和图纸),图示
应清楚地标识关键部件/组件,其中包括充分的解释
.
来方便理解这些图示。
(2)对使用者可接触的所有控制装置的说明,包括:
①控制设置范围
②缺省值(如果有)
(3)产品工作框图(应包括所有应用部分,以与信号
输入和输出部分)。
(4)应给出设备具有的物理通道数。
(5)所采用的声束形成器(全模拟、接收数字、全数
字波束形成器)。
(6)应给出软件结构、功能的描述。
(7)提供产品可进行的各种临床(生物学)测量的项目
名称。
(8)设备的所有成像模式、功能(如B模式、M模
式、B+M模式、脉冲多普勒模式、连续多普勒模式、
组织多普勒成像模式、能量多普勒、组织谐波成像、
造影谐波成像、三维成像、复合成像、静态/准静态
弹性成像、剪切波弹性成像、造影成像、图像融合/
导航功能等),对于市场上同类常规产品的创新性功
能技术、设计、功能和应用,应包括其原理和临床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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