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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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并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接受非会员机构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西

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傅捷、

林籽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发行人发行“广西新发展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

“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

文件和资料。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批准和

注册、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承销、

本次发行的审计、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有关的文件以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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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相关的文件,并听取了

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和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陈述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和误导之

处;所有文件、材料的盖章及签名均为真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

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

件的复印件。

4.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和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和偿债能力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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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注册必备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交易商协会,本所愿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开披露的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

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

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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