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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规范货币资金管理行为,完善内部控

制机制,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地产旅游事业部的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事业部及下属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公

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部及下属项目公司(含托管公司).

第四条事业部财务部负责集团货币资金的归口管理,是集团货币资金的

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负全责。

第六条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

施。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安全性原则.

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是货币资金管理的首要原则.

(一)禁止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

金。

(二)禁止收款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三)禁止“白条”抵库.

(四)(四)禁止“禁止“公款公款私私存存,禁止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工作

人员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货币资金。

(五)禁止业务员及其他未经授权人员直接到客户处收取货款或向客户

借款。

(六)各公司(六)各公司出纳室必须出纳室必须完善完善““三三铁铁一一警警(铁门、铁柜、铁窗和自动报

警装置)安全措施并确保运行正常。

(七)现金必须入保险柜,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行,大额现金

禁止过夜存行。

第八条流动性原则。

(一)各公司坚持货币资金量入为出、动态平衡,确保营运资金链不断

裂。

(二)在坚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下,各公司可合理开展闲置资金的

理财活动,开展理财活动前,必须报经集团总部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计划性原则.

为保证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各公

司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事业

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十条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财务部门是各公司管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唯一职能部门;严禁

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财务部设专(兼)职出纳具体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业务。

出纳人员由事业部正式招聘的财务人员担任。出纳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

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

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设有专职收款员的,收款员收取的现金应全额移交出纳人员.金额

较较大的,可大的,可以以存入存入银银行后行后将银将银行行盖盖章的章的““现金现金解款单解款单移交给出纳员。

(四)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各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各公

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

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

和工作要求。

每笔货币资金业务应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字确认,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

按事业部现行《协同办公系统(OA)管理办法》、《OA系统各类表单运用指南》

和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对于签批手续不齐全、票据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业务,

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

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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