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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
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
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
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三个均为船运)
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装运港交
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平安险)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惯例:贸易术语公约适用范围主
要内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货物的风险转
移
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提单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
外责任国际贸易支
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
行之间)
托收
信用证
共同点:(1)风险转移(买卖双方之间,与承运方无关)的时间
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
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
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
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
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
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
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
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均须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
(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
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
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
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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