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档案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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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和工程档案管理,保证建

设项目档案质量,使其能够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88]4号)、《科

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JTGF80/2-2004)及竣工文件目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号)、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和《浙江省交通科技档案分类和编号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0]189号)

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档案是指本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及工程管理等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

图表、计算、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并经过鉴定、整理、归档的项目文件。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的原始记录,不但是工程建设整个过

程的真实记载,也是检验工程质量、结算工程建设投资、交付使用、建立固定资

产的重要依据,它为工程投入运营、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确保生产能力提

供参考依据。在工程改建、扩建时,也将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及依据性资料。

第一章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本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上受省交通厅及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档案局、市交通局

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工程建

设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档案人员应不断熟悉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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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参

与指导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档案管理和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层层建立档案管理岗

位责任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各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单位均应明确专

人负责档案工作,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根据业主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分工

范围及实际情况,进一步收所缺少的重要文件,并做好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材

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项目文件资料整理具体分工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整理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

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承包人对归档文件的收集、积累的完

整、准确情况。

第二章档案管理控制措施

第九条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进行,即从项目立项就着手

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并做好平时预立卷工作。如在签订勘测、设计、施

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

求;在工程实施阶段,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收集、

整理情况;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单项工程验收时,要同时

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做到工

程完工,文件资料整理工作基本完成。

第十条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的“四纳入”和“三参加”制度。

“四纳入”即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计划

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中;纳入经济责任制。“三参加”即建设项目专(兼)职档案员要参加工作例会

和工程质量评定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参加工程合同段验收和项目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根据工程进度填写《省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报送省档案

局、省交通厅等行业管理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章工程档案的整理、汇总、移交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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