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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说明
一、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
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三、必要性
现行《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预案》)为2013年编制,迄今为止已有7年,编制时间过
早,编制依据存在更新现象,加之天津市机构改革、部门重
组,部分相关单位职责发生变动,致使现行《预案》与现实
操作严重脱节,故对现行《预案》进行了修订工作。
我中心于2020年7月提出修订《预案》计划,经市供热
燃气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开始对《预案》进行修订,经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供热燃气管理中心相关领导及聘请专
家的多轮讨论下,于2020年11月5日、2021年3月18日
和5月20日,分三次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经专家评审,
于2021年6月16日完成《预案》送审稿。
四、风险状况和资源情况
1、存在的风险:供热管道泄漏、用户停热降温。
2、资源情况:建设覆盖全市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
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
监控。全市建立不少于300人规模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人员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热行业安全、抢险、
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建立应急物资共享信息平台;市供
热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其管理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中安排一
定的应急处置资金,用于应急预案的完善修订、供热应急管
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行、应急保障、及采购应急装备的支
出。
五、修订内容
1、调整了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纳入到分
级标准中。
2、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调整工
作原则和预案体系。
3、全文的集中供热应急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新闻办修订
为市委宣传部、市建设交通委修订为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
和信息化委修订为市工信局、市卫生局修订为市卫健委、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局修订为市应急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修
订为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修订为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天
津机构改革实际情况,调整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4、现场指挥部增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治安维护、医
疗救援、信息舆情、后勤保障、事故调查7个工作小组,明
确各组职责分工。
5、修订了2.5区政府职责。例如增加了“组织区内供热
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级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和较大及以下事件的应对工作”
等内容。
6、修订3.1预防,明确了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
措施。
7、增加3.2监测有关内容。
8、完善3.3.1预警级别中启动四个级别预警的条件;调
整3.3.2预警发布权限、预警内容和发布途径;明确不同级别
预警启动后,各单位的响应措施。
9、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调整信
息报告流程和时间要求。
10、调整先期处置内容,按照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明确先期处
置措施。
11、增加4.4指挥协调,明确指挥协调机制,启动四级
应急响应后应采取的指挥协调措施。
12、调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的主体。
13、修改应急资金保障来源,由“供热工程建设费中安
排一定的应急处置资金”调整为“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
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14、完善7.1.5预案修订的条件;规范应急演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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