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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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软科学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省基金项目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一)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青年基金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且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学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激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思维,培养造就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

(四)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五)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尤其聚焦于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开展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重要领域和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六)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省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鼓励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联合资助。引导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

第二章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主体,为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类单位、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建有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有RD研发投入纳入统计企业),依托单位的下属部门(如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等)不能单独另行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第六条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企业承担省基金项目,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2配套。

(四)保障省基金项目正常实施,监管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实施过程中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对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省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和具体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省基金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需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当年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申请不超过1项,同时参与省基金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

(四)已承担2次以上(含2次)省自然科学基金而至今未能牵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五)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与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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