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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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

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

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

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

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

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

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

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

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

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

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

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

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

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

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

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

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

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

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

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

体。

国际劳务合作: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

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包括各国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劳

动服务、管理经营服务以及银行、保险、财会、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其范围十分广泛。

先占权主义:即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继承权主义:即国家在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下,以当然法定继承人的

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仲裁程序:是指国际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得到

执行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代

理人、鉴定人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仲裁审理: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

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

冲突规范:对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规范即称为冲突规范。

法律规避: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

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对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司法协助: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

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

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法律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

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

法律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

一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

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

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

更为复杂,以冲突规范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已无法满足需要,各主权

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了一些含有大量统一实体规范的多边或双

边的国际条约,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

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

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

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

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

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

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

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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