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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管)卫生健康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及所属(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

(四)落实工作职责;

(五)开展业务培训交流;

(六)加强质量控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工作制度规定;

(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三)重大决策措施、重要工作规划执行情况审计;

(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审计;

(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管理审计;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一)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与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揭示;

(七)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没有能力自行开展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当年已经接受相同项目外部审计并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运用的单位,当年可以不再安排审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发现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编制管理规定和部门管理需要,设置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年收入及资产总额均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所属单位(机构)较多;

(四)经济活动复杂;

(五)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不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鼓励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和审计委派等制度,探索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总监、总审计师等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审计合力,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党委会审批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明确的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现场审计、制作工作底稿、沟通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问题整改等。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特定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督导检查、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强化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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