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pdfVIP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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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发〔2019〕29号附件1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自主创新

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

〔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

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

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

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和《**大

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综发〔2015〕10号),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执行教学、

科研及创新任务过程中,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以

及享受学校待遇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专利、专有技

术、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职务

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

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可按以下方

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指学校。科技成果

完成人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本项成果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成员;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为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策

划、组织和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学校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范围。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

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

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条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成果

在转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的纯收益。

第八条学校对成果转化净收益实行奖励性分配,收益分配

要以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同时兼顾相关各方利益。

第九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将

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科技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技术转移中心)是学

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等科技成

果转化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共同负责学校技术开发、转

让、咨询、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以作价投资等方式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代表学校

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

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对成果转化方式、交易价格、收益分配方案

及相关制度、办法等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

策,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学校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以转让、实施许可方式

转化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提交转让、许可项目申请;

(二)寻找选择合适的合作方;

(三)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评估;

(四)进行商务谈判;

(五)拟定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六)科研团队主要成员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

(七)公示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八)正式签订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九)技术合同备案;

(十)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以学校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一般程

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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