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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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试行)

1.总则

1.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

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

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

沉砂。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

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

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

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

重要组成部分。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

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

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

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

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

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

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

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

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

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

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

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

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

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

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3.4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

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

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

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的规定;填

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

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

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

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

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

路线。

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

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

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

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

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

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

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

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

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

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

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

于40%。

4.3.2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

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

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

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

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

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

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

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

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

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

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

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

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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