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_T 3565-2024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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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CCSC08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565—2024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Firesafetyadministrativestandardforelectricbicycle

2024-07-15发布2024-08-1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3565—2024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使用 2

6停放 2

7充电 3

8维护保养 3

9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停放充电场所 3

10应急处置 4

11管理职责 5

DB15/T3565—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天津市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天津子木源盛科技有限公司、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蛙火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忠、冯宇波、田宇、樊小乐、许雅、樊倩、李蔚、刘乾、张彦博、李猛、米丽、任常峰、汪健君、段海荣。

DB15/T3565—2024

1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充电、维护保养等日常环节中需满足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电动自行车标准制造的类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的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42236.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place仅用于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

3.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于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

3.4

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ies

DB15/T3565—2024

2

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桩、充电换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3.5

充电系统chargingsystem

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相关控制设备组成的,实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安全充电的系统。

3.6

供电系统powersupplysystem

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及供电线路的总称。

4总则

4,1电动自行车产品应符合GB17761要求。

4.2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使用、充电、维护保养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4.3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宜采取集中方式。

4,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的,应划定专门区域。

4.5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时应确保安全。不应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4,6工厂、仓库区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布置于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

4.7用户不应擅自拆卸、更换或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动机、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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