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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讲座
(最高法院仲伟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当前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又非常棘手的民
事案件类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予
以规定,条文多达21条。第二巡回法庭公众号分8期,刊登仲伟珩
法官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读。现对上述8期内容进行汇编。为便于阅
读,删除了相关引注。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立法演变概说
多年以来,建筑行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质量、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改
革开放以来,建筑行业一直持续高速发展,构成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
要物质生产部门。与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和上述地位相对应,建设工
程合同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1999年《合同法》出台之后,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一致,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自2012年来,围绕
建设工程产生的纠纷每年均以约10%的增长率递增。但是,对于一些
新类型疑难纠纷的处理,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影响到
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牢固树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2年发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4年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年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
法解释二》(编者注:这三份司法文件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下同),针对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适用
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释。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修改可以归纳为两个
方面:一是增加了两个重大制度。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合同无效
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增加了两条内容,即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规则。二是对原《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用语和表述进行了更加科学和周延的修改,以凸
显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周延性。
一、建设工程合同新增加的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21条,对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无效合同的处理、建设
工程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制度作了规定。与《合同法》第十六章建
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19条内容相比,《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增加了
两条内容:一是第793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主要涉及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原则、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合
格为前提及无效合同的过错损失赔偿问题;二是第806条关于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主要涉及发包人针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
构成合同根本不履行的解除权,承包人针对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解除权,及合同解除的处理问题。
第793条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的
规定内容。《民法典》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更重要的原因则来自实践
中对此类问题处理的复杂性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模糊认识。第806条
在吸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建
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对于实践中转包、违法分包频频侵害发包人利益
的行为,及审判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问题的模糊认识,进一步
从立法层面进行了正本清源。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一审稿》]中,该两条内容即被提
出,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与《民法典》所通过的内容基本一致。在十三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的合同编草案[以下简
称《民法典(草案)二审稿》]中,及2019年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
案)三审稿》中,上述内容基本保持了一致,仅有个别用语和表述的
变化。对用语和表述的变化,在对该两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中将具体
阐述变化之理由,并阐释其内涵。
二、建设工程合同修改完善之处
除了上述增加的重要制度内容之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对一些具体
条文的用语和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凸显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修改完善
主要表现为将原《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
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用语修改为“请求”,以凸显债权请求权
的性质。具体为第798条将原《合同法》第278条规定的“有权要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修改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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