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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具体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七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具体人数]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章经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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