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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范文12篇(全文)法制范文(精选12篇)

法制第1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制,现代法制,宪法,主权

法制现代化作为当代语境下的一个重要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已提出,至今仍讨论不休,争议不止。虽然对它在多大程度上等同于西方化仍无定论,但在今天一般认为:法制现代化并不能通过完全照搬西方法制来实现,更不能全盘否定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而要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即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2]以顺应时代要求。不仅如此,我们认为对中国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转换以实现法制现代化,其前提和基础首先是在中国传统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探寻其与现代法制的共通之处,如果脱离了对这种共性的把握,法制现代化终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本文以主权理论为中心,在当代宪法语境中力图寻求中国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共同性。

主权在现代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和国际法上共有的概念,意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而宪法语境中的主权,则从构建合法的国家政治权力的角度出发,指的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力,一种区别于个人权力的,从属于某个政治体的公共权力。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主权”首先在西方被明确提出,它根源于西方中世纪和近代的政治实践语境,因而主权“最早是西方国家的政治语言。”[3]现

代社会“主权”逐渐发展成一个“全球化”的概念,其所蕴含的观念和价值也已成为今日政治社会的普世价值观,但其浓厚的西方烙印使得我们有必要在西方历史中去寻其发展的踪迹,在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沿革中逐步厘清现代法制中的主权观念。

一、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与成型

主权理论诞生的前一个历史时期,被称之为中世纪。在近一千年的中世纪历史中,封建制下分散的小君主国一直是西欧主要的世俗国家形式:政治权力被国王们层层分封给贵族,大大小小的贵族统治着各自的领地。他们政治权力的主要特征便是个人化和家族化,这是人类社会早期政治权力的普遍特征,也是产生公共权力性质的主权观念的最大障碍。其具体表现便是:领地是国王和贵族们的私有财产;封建契约的权利义务是纯粹私人性质的;行政管理依赖家族权威和私人武装来实现;审判事务依靠贵族们的私人法庭来完成。而对于处在其中的人民来说,与其说其服从的是王国,倒不如说他们服从的是国王或领主。质言之,世俗领域的最高权威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家族,而非某一个政治体。所以在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中,公共权力受到了私人化的封建政治权力的极大排斥,[4]因此,公共性的政治国家观念以至主权理论自然也缺少发展的土壤。

8世纪以后,作为世俗国家之外的一种新兴的政治权力一——教权逐渐膨胀,并且相较于同时期的世俗国家,它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更具有近代性和先进性。特别是在权力观念上:虽然“教权至上”是中世纪中后期政治理论的基本立场,但教权并

不等于教皇权力,而始终是作为公共权力存在着的。教皇虽然是整个教会的核心和首脑,但其意志必须受到各种基督教义的制约,权力受到宗教会议及枢机主教、主教和教士们的限制,并且教皇职位也不得世袭,而多数时候是靠选举产生。所以教皇的个人权力与教会的公共权力始终是分离的,这对近代国家理论来讲,是至为重要的一个观念。彼时虽尚未产生“主权”及相关的概念,但与个人权力相分立的,归属于一个政治体的整体化的公权力理念却已悄然成型。之后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主权观念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与中世纪教会政治形态实则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和承继性。中世纪的理论家虽然还不曾真正地涉及国家主权理论,政治实践也尚未产生真正意义的主权国家实体,但近代主权思想的各种基因却已经在孕育。

16世纪以后“神权走向了衰落。与此同时,王权一步一步加强,直到占据支配地位。”[5]行政制度、民族国家和专制君权在这一时期开始逐渐成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越发清晰可见,关于国家及国家权力基础的理论也开始被逐步构建。在近代早期的政治哲学家中,首先值得一提的当属意大利的尼可罗·马基亚维利。他抛弃了中世纪的神学国家观,使国家完全摆脱了教会及教权的影响,而将其视为建立在理性和经验论基础之上的政治实体,其在自己的领土上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的概念(state意义上的国家,即政治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在马基亚维利那里开始获得近代化的含义,因而,萨拜因指出:“对国家(state)这个词的近代政治含义所作的贡献要超过任何别的政治思想家,甚至国家这个词本身,作为最高

政治实体的名称似乎也主要是因他的著作而开始在近代语言中加以经常应用的。”[6]近代国家从教会中的独立,以及国家权力的实体化毫无疑问将对进一步阐明理论化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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