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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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我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机构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有关税金,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四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场发展部职责

(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三)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第七条风险合规部职责

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

对委托贷款相关制度办法进行审查;

(三)根据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查委托贷款合同文本;

(四)负责协调超支行权限的委托贷款审查审批工作;

(五)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

(六)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八条总行计财运营部职责

(一)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办法;

具体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委托资金存入

借:客户存款账(委托人)

贷受托贷款-本金)

发放贷款

借委托贷款-成本)

贷:客户存款账(贷款人)

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借:客户存款账(委托人)

贷委托贷款手续费)

收付息

按季结息

借委托贷款-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贷受托贷款-应付代理损益)

向贷款人收取利息

借:客户存款账(贷款人)

贷委托贷款-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向委托人支付利息

借受托贷款-应付代理损益)

贷:客户存款账(委托人)

5、归还贷款

借:客户存款账(贷款人)

贷委托贷款-成本)

借受托贷款-本金)

贷:客户存款账(委托人)

第九条经办机构职责

(一)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

(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三)按要求上报委托贷款业务信息;

(四)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五)经办机构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调查报告,交本机构相应岗位审查审批,形成明确审查审批意见;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六)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一)委托人和借款人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有效的法人书面授权。总行另行批准的除外。

(二)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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