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开行版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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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资金贷款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物座落:

抵押物座落: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为确保借款人履行其与抵押权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一)所列财产作抵押,在最高债权额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一)债权确定期间:指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间。

(三)主合同:指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指主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之和,以及计算至借款人实际履行之日的全部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五)最高债权额:指抵押人就主合同项下债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除上述定义,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第二条抵押物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名称及有关情况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最高债权额

本担保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四)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在最高额抵押期间的主合同项下债权。

债权确定情形出现前,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不因履行了债权确定期间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而消灭或缩减。

第六条抵押人的陈述和保证

(一)抵押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抵押人合法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抵押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三)除本合同设定的抵押外,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租赁、托管、共有或其他权属争议;

(四)抵押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五)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七条抵押人的义务

(一)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对抵押权人在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物完好为目的的建议,抵押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保管、维护抵押物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三)抵押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有关资料报抵押权人备案;

(四)抵押人变更基本户的开户行及帐号后,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五)抵押物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将抵押物产权(处分权)凭证或抵押权证书交抵押权人收执;

(六)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抵押权人的上述请求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八)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如抵押标的被查封、扣押,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标的向他人提供抵押。

第八条抵押权人的义务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15日内,抵押权人应将其保管的抵押物产权凭证或处分权证明、保险单等交还抵押人。

第九条保险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确定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到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保险单正本应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

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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