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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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

《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

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完善管护运行机制。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我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但各地发展进程不一,且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未发挥其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效益。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管护权责不清、管护内容不明、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后续管护问题逐步显现。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我省《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各设区市应因地制宜,逐步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延伸到农村。

《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历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因地制宜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的必然要求和应然选择,有助于构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和质量,可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任务来源

为了聚焦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目标、更好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工作,2023年初,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联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了省级地方标准《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同年8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下达2023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3〕173号),通过《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三、编制过程

(一)成立起草小组(2023年8月)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23〕173号)相关要求,第一时间成立由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为第一起草人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协作起草单位的编制工作组,抽调精干人员,共同完成实地调研、座谈访谈、文本起草、意见征集和完善修改工作。

(二)组织调查研究(2023年9月~12月)

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和各地区差异化特点,为了更好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组多轮多次赴苏南(南京、镇江)、苏中(南通市)、苏北(宿迁市、盐城市)等地,对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情况做实地调研,积累了大量的一手资料,明确了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亟需标准化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同时,适当引鉴了外省(市)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在制度、模式和规范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三)编制标准草案(2023年10月~2024年2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有标准规范,依托标准编制工作组的专业力量和技术支撑,由专业标准化人员根据前期课题成果、实地调研资料和基层需求反馈,完成《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草稿,后经多轮讨论、征求意见和修订完善,并在充分征集基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初稿、工作组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征求意见(2024年3月)

2024年3月,正式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征求意见稿完善(2024年4月~2024年6月)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网站公开征集的反馈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特定范围内(省直部门和发展改革条线)的函询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征求意见稿。

该阶段征求意见范围包括:省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累计共回收0条意见和建议;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正式发函向18个省直部门(相关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汇总)和13个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征求征集意见(设区市下属县市区或市直部门意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累计共回收44条意见和建议,采纳43条,未采纳1条;分别邀请1位标准化方面专家(张书)和1位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方面专家(马吉骁)对标准文本的格式和内容提出完善意见,共13条意见和建议,采纳13条,未采纳0条。

(五)专家评审及修改完善(2024年6月~2024年7月)

2024年6月13日下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地方标准评审会,专家组由陈丹、马吉骁、陈田星、解林华、周红缨五位组成。专家组认真听取起草组关于标准制定的说明,审阅了标准送审材料,逐条审查了标准内容后,提出了完善意见。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全部吸纳了专家意见和建议,经所有专家确认后,完成报批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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