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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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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

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

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

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

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

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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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

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

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

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

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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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

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

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20人以上)或业主自荐等

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

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

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

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

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

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

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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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

名。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

(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回收选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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