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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陪护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准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医疗陪护服务的机构综合实力评价的原则、方法、指标构成等。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医疗陪护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开展。
a)证实其具有持续地为医院提供医疗辅助、为病患提供医疗陪护的要求和适用法律法
规要求的服务的能力需要;
b)通过标准的有效应用,包括服务体系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病患和适用的法律
法规要求,旨在增强服务对象满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8917-2012医院陪护服务基本要求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国卫医发〔2019〕49号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陪护服务机构: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从事医院病患陪护服务的组织。
3.2医疗陪护服务:
依据法律及合同要求,医疗护理员为住院治疗病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及护理服务。
3.3医疗护理员:
对病人和其他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工作
的人员。
4.评价原则
4
4.1实证性原则:
基于客观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所做出评价,减少人为因素或测量工具对评价效度和
信度的干扰;
4.2独立性原则:
评价活动应由与被评机构无责任关系的人员实施,评价活动的行为和心态应避免偏见和
利益冲突;
4.3科学性原则:
在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特定的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科学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
方案;
4.4导向性原则:
发挥评价结果在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方面的导向作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进一步推动
陪护行业高质量发展。
5.评价方法
医疗陪护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价机构根据本标准要求采取资
料申报审核、资料查验、实地检查、问卷调查、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
开展,开展评价的各工作人员依据本标准要求独立评分,各工作人员打分的加权平均值为陪
护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最终得分。
6.指标体系构成
医疗陪护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指标由执业资质、企业治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
社会评价五大维度构成。
评价指标选取时,可根据被评对象特征以及评价机构所掌握的资源情况,在符合本文件
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设置、调整或细化指标项。
6.1执业资质
6.1.1依法诚信执业
a)独立法人资格;
b)合法的经营资质、劳务派遣资质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c)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d)经营场所、基础设施;
6.1.2人员资质
5
6.1.2.1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a)了解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b)掌握了解企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术;
c)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d)相应的管理工作经历。
6.1.2.2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品控负责人):
a)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b)专业背景及掌握相关知识和技术情况;
c)相关工作履历及项目经验。
6.1.2.3陪护人员:
a)年龄;
b)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c)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d)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
e)身体健康情况;
f)参加陪护相关培训及专业水平情况;
g)无违法犯罪记录;
h)医疗陪护服务程序及岗位职责熟知程度;
i)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j)相应的医学基本常识、医疗感染、医疗护理知识及实操能力、应急处理及风险防范
意识。
6.2企业治理
6.2.1经营理念
6.2.1.1信息公开、诚实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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