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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
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
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
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
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
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
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
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
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
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
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
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
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
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
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
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
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
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
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
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
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
的情况。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
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公司股东
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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