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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1、醉酒的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

(入刑标准)。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

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呼

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

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由

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

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

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但有

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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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

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

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

据。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

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

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

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

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

“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3)血液提取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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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应在三天内送检。经实验表

明,不加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腐败会产生乙醇,低于5℃

时,通常一周才有可能产生甚至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条件

下,48小时后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

成。

6、嫌疑人提出对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一般不被允许

虽然血检前抽取了二份血样,一次鉴定后仍存有血样,但由于证据

的特殊性,无论如何密封,长时间后仍会存在酒精的挥发,自然的

降低血液的酒精含量。所以浙江省三家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醉驾的

会议纪要中规定,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

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

法的除外。

7、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隔夜醉驾也能入刑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李翔观点文章),既包括积极追求犯罪

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它不

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自己血液中的具体酒精含量,只要行为人大

体上对醉酒程度有认识,即意识到自己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而仍驾

驶机动车,那么主观上就属于放任的故意。据此,“隔夜醉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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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驾驶罪。实际判例点击链接:“隔夜醉驾”实践中基本上

都定了罪!

8、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车辆的,可构成共同犯罪

实务判例: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274号;福

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刑初字第396号

9、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共犯

实务判例:(2016)辽0214刑初327号;(2017)鲁0102刑初56

10、“道路”的范围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看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是否属于危险驾驶

罪罪状规定的“道路”。2004年公布施行的《道交法》规定的“道

路”含义,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意,这里的道路并非只指机动车道,是

指所有允许社会公共通行(包括行车和行走)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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