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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一、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及司法解释:

1、《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传染病防治法》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3、《药品管理法》

月28日修订,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4、《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5、《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

□7、《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

法规及规章: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7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

3、《护士管理条例》

4、《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颁批准,同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5、《消毒管理办法》

(1992月8月31日卫生部发布)

6、《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995月8月29日卫生部发布)

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999月1月5日卫生部发布)

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1988月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

9、《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月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联合发布)

三、《执业医师法》相关内容

1、调整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

务人员。

2、关于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实行医生资格考试制度,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考试办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医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3、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

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

期满1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

校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5年的。

4、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具有中等专

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5、有关注册事宜:

(1)取得医师资格的,要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注册后必须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8、执业医师法〉医师权利的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

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

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

的福利待遇。

(7)对所医疗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

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医疗机构的民主管理。

9、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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