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人员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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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生产作业人员定岗定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安

全、确保生产效率及施工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2、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

3、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1所有新进场人员必须经过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

能上岗;返岗人员,休假超过三个月的必须重新进行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3.2作业人员必须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3作业人员应服从项目部及现场管理制度,听从统一指挥;

3.4作业人员严禁班中、班前8小时喝酒后上班;

3.5作业人员严禁私自操作机械设备;

3.6作业人员应遵照上下班时间,严禁迟早、早退;

3.7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禁止睡觉,休息到指定休息区休息;

3.8在盾构施工中作业人员禁止抽烟、明火;

3.9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杜绝习惯性违章、组织性违章;

3.10作业人员根据相应的工种必须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义务参加项目部组织召开

的相应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

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

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

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3.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

检修(维修)、试验工;

3.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

安装与维修工;

3.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

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

筑物表面清洗工;

3.3.6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

气压缩机操作工;

3.3.7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3.3.8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

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3.3.9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管理内容

4.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

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

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4.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3.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3.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

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

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4.3.3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4.3.4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3.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

款第(4.3.1)项、第(4.3.2)项、第(4.3.4)项和第(4.3.5)项规定的条

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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