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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
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
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
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
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
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
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
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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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
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
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
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
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
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
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
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
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
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
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
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
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
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
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
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
第2页共34页
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
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
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
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
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
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
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
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
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
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
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
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
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
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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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
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
件2)。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
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
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
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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