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2.pdfVIP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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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3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授权、批准和注册6

三、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7

四、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9

五、结论性意见15

1

第页共17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泰律意字(2017)第1098号

致: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

公(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以下

简称“《发行规范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已发布规则

指引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第页共17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

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

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

评级、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

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

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

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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