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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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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
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
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
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
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
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
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
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
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
属抚恤金待遇。
(四)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
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
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
属,以及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
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上海工伤赔偿项目及待遇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
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
2、必要的交通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
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护理费
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
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统筹
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12×45789/12=45789(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
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6×3816=22896(元)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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