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范文12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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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范文12篇(全文)法国政府范文(精选12篇)

法国政府第1篇

一、法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

(一)政府会计改革的基本情况

从国际环境来看,作为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陆续开展了从现金制转向应计制预算和会计的改革,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在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大力推动下,特别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还专门制定了一套基于应计制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促使法国认真思考本国公共预算与会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去向。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建立的欧洲账户体系(TheEuropeanSystemoAccounts,ESA95),明确定义了新的以应计制为基础的会计准则,要求包括法国在内的所有欧盟成员国采用应计制财务报告来计算马斯特赫特条约规定的预算余额,从而增强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改革的最终推动力还是来自于法国议会。法国1959年的法案制约了议会在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权力范围,议会一直在与行政部门的权力博弈中设法增强对公共预算的实际控制力。另外,20世纪90年带以来法国公共支出持续增长,使公众对计算公共服务成本,衡量公共支出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增加财政透明度的迫切性日益增强,最终促使政府和议会意外地在政治上达成了共识——开展政府预算与

会计现代化改革,其中引入应计制会计基础,重塑中央政府预算和会计体系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1年8月1日《财政法组织法》在议会获得一致通过,标准着法国政府预算与会计现代化改革的开始。法案作为改革的重要法律保障,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会计的改革内容。该法案规定,中央政府必须建立三套会计系统:现金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系统、应计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系统和成本会计系统。同时,建立基于应计制的中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进而编制以此为基础的中央政府财务报告,最后还需经过审计部门的鉴证。

二、法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演进

(一)准则设计的思路——选择合适的参考蓝本

直到2001年法案正式实施前,法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适用于政府部门的会计准则。当时法国有三套基于应计制的会计准则,分别是:由法国会计规范委员会(CRC)发布的“统一会计计划”(PCG),适用于企业部门的会计和财务报告规范;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用来规范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告的强制性的国际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IFAC-PSC)制定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s)。前两套会计准则是直接针对企业部门制订的,并不适用于政府会计。后一套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政府会计,但有关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是法国无法接受的。根据2001年法案的规定,除在一些特别的领域,研究和制定的政府会计准则不应与适用于企业部门的会计准则有所不同(LOLF,2001)。因此

设计政府会计准则意味着从上述三套会计准则中挑选合适的部分作为参考,同时还需要根据政府从事活动的特殊性作出一些适当的修改。然而这三套准则本身也在不断的变化,特别是“统一会计计划”越来越多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使其作为对政府会计准则设计的参考作用大打折扣,更不用说为政府会计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此外,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工作可以事先进行,但是根据政府的特殊性,特别是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要对准则进行补充则存在一定的难度。以资产负债表为例,政府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也包括资产、负债、贷款和各项债务等,一般会计准则可以直接应用;然而政府拥有的如税收、非合同承诺等资源由于其特殊性无法明确界定应归类于哪个要素中,这些资源在政府部门中所占的份额还相当大,因此制定涉及这些资源的政府会计准则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保证客观性和稳定性,设计的政府会计准则时随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了已有准则的合理部分,同时突出了政府部门特殊问题的特殊处理原则。

(二)准则制定的机构与程序

2001年法案正式实施后,立即成立了一个公共会计司领导

下的,专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准则的组织——政府会计准则委员

会(CPAS),其成员包括政府部门领导、学者、政府会计实务

工作者和企业部门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应计制会计经验的人士,

充分体现了综合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良好结合。政府会

计准则的制定分为三个阶段:首先,“会计准则委员会任务小组”

负责起草准则,并将其提交给由具有相关知识和背景的专家组成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CPAS)进行审议和评价;其次,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CPAS)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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