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律法规.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教育基本法律法规:

1、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

素组成。

2、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和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

范。

4、按照法律规范的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5、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

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6、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

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

平等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7、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8、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

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9、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0、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

刑事制裁。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被取消教师资格、

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

1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

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

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其他救济。其中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

和行政复议制度。

12、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具有法

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13、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并依次进行。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1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15、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

和非诉讼性。提出申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18、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国家鼓励教

科书循环使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22、教师职务包括: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

2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2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7、根据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

29、《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8月12日颁布。

30、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31、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

文档评论(0)

各类考试卷精编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类考试卷、真题卷

认证主体社旗县兴中文具店(个体工商户)
IP属地宁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D627N96D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