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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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6

江苏省徐州市解放路戏马台写字楼4楼

目录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批准和授权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

四、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五、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审计

七、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承销

八、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九、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依法设立、可以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现本所受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只对中国

法律问题作出评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中国法律,是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中国境内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本所不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日后可能出现的解释、调整及修改

对本法律意见书造成的实质变更与影响负责。本所也并不对任何中国

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法律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必要且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相关的文件,本所还查阅了其他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

法规,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此外,本所还向有关政府部门作了

本所认为必要的查询。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如有提及有关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内容,也

仅为对该等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作出了任何判断及保证。

4、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

1、本所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为真实的复印

件;

2、本所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所有已签署或者将签署文件的各方,除中国政府机构外,均

为依法存续的法律实体并取得了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发行人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确认

函、回复、说明等内容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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