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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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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四号)
4.职责
4.1总经理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审批。
4.2安全总监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岗位的审定。
4.3人力资源部定期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4.4安监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5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和上报工作。
5.管理内容
5.1公司特种作业的种类
5.1.1电工作业;
5.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5.1.3起重机械作业;
5.1.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1.5压力容器操作;
5.1.6锅炉作业;
5.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5.1.8特种设备管理。
5.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2.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培训后,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5.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2.4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3培训计划
5.3.1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安监部提供新招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名单;
5.3.2各部门定期向安监部提供需培训取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名单;
5.3.3安监部将特种作业培训需求汇总、申报、批准后实施。
5.4管理要求
5.4.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之前,不能独立从事该工种的工作。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承包商等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入厂前承包商引进部门、安监部等对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进行查验,无证、持假证人员严禁入厂从事特种作业。谁招请、安排无证人员作业,造成的事故后谁负责任。
5.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安监部组织申报,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试。
5.4.3安监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台帐”,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培训简历、培训考试考核成绩、资格证书期限等资料。
5.4.4各部门对已培训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
5.4.5每年由安监部组织,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的培训、考核。
5.4.6安监部负责对已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组织按期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原工作。
5.4.7各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必须调整时须经安监部、安全总监及总经理同意。
5.4.8对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4.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5.5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5.5.1由公司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证由安监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可保管其复印件,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5.5.2由个人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证可由个人保管,须向安监部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留存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原件个人丢失,须及时向安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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