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托运单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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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单证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体:

承运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货运代理企业;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根本概念

一、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国际性、危险性、电子化

二、运输方式

1、江海运输〔1〕江河货物运输

〔2〕海上货物运输

2、航空运输国际航空运输

3、邮政运输

4、铁路运输〔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2〕国内铁路运输

5、公路运输

6、国际多式联运

7、集装箱运输;〔二〕运输方式特点和选择;三、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即装运期〔Timeofshipment〕

注意区分“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与“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

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某月装运〔如2008年10月装运〕、跨月装运

〔如2008年10/11月装运〕、跨季度装运

〔如2008年10/11/12月装运〕、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装运,如2009???6月30日以前装运。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假设干天装运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合同中的装运期,卖方应严格遵守。

最后装运期:出口人在托运单上填制的最后装运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实际运输工具的启航日期。

填制的最后装运日“早于”运输工具启航日为好。

提运单上的装运日期通常为实际运输工具的启航日期。

最后装运日允许“等于”运输工具的启航日期。;UCP600规定,信用证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即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单据日期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最迟交单日为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并不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L/C的装运期

?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假设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

L/C的交单期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的有效期。

?案例分析: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2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此条款只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时才涉及到

〔一〕装运港〔地〕(Portofshipment,PortofLording)]通常由卖方提出

1.规定方法:

〔1〕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2〕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

〔3〕必要时甚至可作笼统规定。

2.应注意的问题〔1〕选择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根底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

〔2〕选择海轮能够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二〕目地港〔地〕(PortofDestination,PortofDischarge)]通常由买方提出。

1.规定方法:

〔1〕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2〕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

〔3〕个别的也有只作笼统规定。

2.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靠近用户、交通便捷、根底条件好的港口;

〔2〕注意重名港,应写明国别或所处的方位

〔3〕正确使用“选择港”

如:伦敦/汉堡/鹿特丹;〔三〕分批装运〔Portial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

1、分批装运

〔1〕分批装运的含义及适用场合

分批装运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假设干期或假设干批装运。按外国合同法的规定,凡分批装运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如需要分期分批装运的,一般均应在进出口合同中作明确具体的规定。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2〕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A.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

B.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C.规定不许分批装运。;《UCP600》的相关规定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及/或装运均被允许

B、运输单据外表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屡次装运,即使外表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货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及/或支款,而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及/或支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那么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分析: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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