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8-EU-PED压力设备指令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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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2014/68/EU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2014

/68/EU指令

2014年5月15日发布

ontheharmonisationofthelawsoftheMemberStatesrelatingtothemakingavailableonthe

marketofpressureequipment

依据各成员国有关法律统一制作,适用于压力设备市场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特别是第114条款,考虑到来自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将立法法案草案传给国家议会后,根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普通

立法程序,

Whereas:鉴于:

(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97/23/EC指令已大幅修订。既然进一步的修订需要作出,该指令

需要重新制定,以清晰说明。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765/2008制定了有关合格评定机构认可的规则,为产品

的市场监管及来自第三国家的产品控制提供了一个框架,并规定了CE标识的总则。

(3)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768/2008/EC决议,规定了了共同的原则和旨在适用于部门立法的参考条款,为立法提供统一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基础。因此97/23/EC指令亦应符合这

一决议。

(4)本指令包含了新投入欧盟市场的压力设备和组件,也就是说,他们或是一个新的压力设备或由欧盟制造商所组装的组件,或是从第三国进口的压力设备和组件,无论是新设备

还是二手的。

(5)本指令适用于包括远程销售的所有形式供应。

(6)本指令应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Bar的压力设备。最大允许压力不超过

0.5Bar的压力设备不存在重大压力风险。因此,此类产品在欧盟内自由流通不应该有任何阻

碍。

(7)本指令也适用于由几件压力设备组装成的,构成一个功能整体的组合件。这些组合件从简单组合件(如压力锅)到复杂组合件(如水管锅炉)。如果组合件的制造商计划将它作为组合件(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以组成部分的形式)投入市场,该组合件也应符合本指令。但是,该指令不适用于如工业建造情形下的现场压力设备装配,也不适用由于不是制造商的使

用者。

(8)本指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产生的风险。本产品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可能属于其他处

理这些风险指令的范围。

(9)然而,一些压力设备属于根据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14条运作的其他指令。在这些指令中也规定了处理由于压力产生的风险。由于涉及到这些设备的压力很小,可以认为这些

指令足以对压力风险提供适当的保护。因此,这类设备应排除在本指令范围内。

(10)对于一些由于国际或国内运输,压力风险已经被国际协议所涵盖的压力设备,欧盟指令依照国际协议进行。这些指令将这些协议的应用扩展到国内运输,确保危险货物的自由流动的同时提高运输安全。因此,那些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68/EC和2010/35/EU指令

所覆盖的设备应排除在本指令的范围内。

(11)某些类型的压力设备,虽然受到最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Bar,但不存在任何显著的压力风险,如果它已在成员国内被合法的制造或投入市场,这种设备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不应被阻碍。为确保这些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将之包涵在本指令的范围内是没有必要的。因此,

它应该被明确排除在其范围内。

(12)其他最大允许压力大于0.5Bar且存在显著压力风险的压力设备,但考虑到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适当等级的安全是有保证的,应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这样的除外需要定期审

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在欧盟等级采取行动。

(13)本指令范围应根据术语“压力设备”的一般定义,以便产品的技术开发。

(14)为确保压力设备的安全,遵守基本安全要求是必要的。这些要求应分为压力设备应满

足的一般和特殊的要求,特别应考虑特定类型压力设备的特殊要求。在CategoriesII和

CategoriesIV中,某些类型的压力设备应进行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的最终评定。

(15)欧盟会员国应允许在贸易展会上展示尚未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压力设备。在展示过程

中,应按照成员国的基本安全法规,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6)97/23/EC指令提供了一个压力设备依据危险等级类别分类的方法。该分类攘括了理事

会67/548/EEC指令对于压力设备中的流体是否危险的分类方法。2015年6月1日,

67/548/EEC指令被废除并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No1272/2008法规取代,实现了欧盟统一的全球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并在联合国框架内被国际所接受。No1272/2008法规加入了新的危

险等级和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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