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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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住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83号兴亚大厦12楼邮编:830002

电话(Tel):0991-2822323传真(Fax):0991-2825218

网址(http)://

电子邮箱(E-mail):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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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疆同泽”或“本所”)是在中

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新疆同泽已经加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成为其会员单位。本所接受新疆农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资集团”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

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派本所律师作为农资集团

发行“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融资券的发行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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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核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要求,对

发行人本期短融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

及发行人本期短融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

募集资金用途、信用评级及本期融资券发行所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的

有关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特别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依法依规予以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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