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市政及管线专章.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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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28条

•现条文39条其中新增12条(68、74-84)

第四十六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26米道路的,退让3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6米、小于40米道路的,

退让5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道路的,退让7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

退让;

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

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是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设置的载体。其

中,快速路红线宽度为64米、54米、44米,主干路红线宽度为44米、40米,

次干路红线宽度为36米、32米、26米,支路红线宽度为22米及以下。

(五)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上

方,隧道两侧50米,隧道洞口往外30米(附图3);在安全保护区

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隧道的,结

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

见;涉及规划隧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的可实施性;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

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

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

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以上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

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控制

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条件受限

的,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

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

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交通设施:城市道路、轨道、桥梁、隧道、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环

卫等设施及其管网。

道路红线:规划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是道路用地与其他规划用地

的分界线。

第四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

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

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

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

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

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

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

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

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项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

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

10米或者超越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

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

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

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建设项目的综合

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为其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

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

道路红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纵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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