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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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

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

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

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

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

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

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

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

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

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

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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