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VIP

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银股字[2015]第151-1号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西直门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15F,ZhongkunMansion,No.59,GaoliangqiaoByway,HaidianDistrict,Beijing100044P.R.China.

电话:(Tel)(010)62159696传真:(Fa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银股字[2015]第151-1号

致: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条件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5年12月29日出具了“天银股字[2015]第

151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6年1月2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新

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本所律师遵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

有关事项,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就该等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出具《北京市

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

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需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

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使用过的术语和简称一致。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

所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现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问题1

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非货币出资;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调查出资明细、

权属;请主办券商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参考上述情况及

非货币资产与公司业务关联性、评估价值公允性、权属交付移转等,就无形资

产出资及比例是否真实、合法,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所律师的尽调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重点核查了新乡

恒业会计师事

文档评论(0)

卢先生、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