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352-202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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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CS

ICS

13.100

CCS

C5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1352—202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Jobspecificationforthemanagementof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organization

2024-08-09发布 2025-02-10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1352

DB12/T13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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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ROMANII

目 次

前言 Ⅱ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

职业健康检查过程 5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10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 11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11

附录A(资料性) 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14

附录B(资料性) 需要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及仪器设备档案包括内容 16

附录C(规范性) 实验室和其他辅助检查环境要求 17

附录D(资料性)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要求 18

附录E(资料性) 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内容 24

附录F(规范性) 辅助仪器检查质量管理要求 25

附录G(资料性)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审核内容 26

附录H(资料性) 职业禁忌告知书 27

附录I(规范性)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28

附录J(资料性)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容 29

参考文献 3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医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本文本主要起草人:肖金萍、宋富军、谢进芳、刘苹、张海涛、郎胜喜、张宝成、李靖、曹智勇、韩毅、韩超、苗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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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规范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3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GBZ/T

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

GBZ/T

295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

GBZ/T

325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GBZ/T

32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

GBZ/T20468 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

WS/T348 尿液标本的收集和处理指南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661

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组织架构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人员担任。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部门、辅助检查部门和质控部门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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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科室,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物理检查科(含心电图、肺功能及超声检查等)及医学检验科等;科室、岗位及人员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及信息变更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人员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内科或职业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物理检查科(含心电图、肺功能及超声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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