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方法.docVIP

试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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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方法

一、概述

在涉枪犯罪的案件中,有大量使用的是自制的非制式枪。这些枪支是否是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该受到处罚的枪支、需要进行技术釜定。本文提供一种较为简约的鉴定方式,以引起国内同行的兴趣和商榷。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该受到处罚的枪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5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这类枪支定义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公安部2001年公通字68号文件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这类枪支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是,从该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日枪支管理法》,笔者理解它对这类枪支的定义应该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抢弹的非制式枪。

二、鉴定原则

自制枪支与制式枪支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设计、制造是否遵循各类型抢支规定的技术标准。如设计、制造遵循了规定的技术标准,则为制式枪支,反之,如果在枪支的设计、制造中凭想象或简单模仿,没有规范的技术标准的则为自制枪支。因此,鉴定自制枪支是否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抢,就是确认其是否具备该型枪支的必备的物理结构。从司法鉴定的实践来看,如果自制枪支从结构上确认能够以火药为动力正常发射弹丸,即可证明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一般说来无需通过实弹射击来证明。

三、鉴定要点

根据以上鉴定依据,对自制枪支是否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的鉴定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点:

(1)是否具备金属枪管。很难想象一支没有金属枪管的枪支能够具备杀伤力以及具备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具备金属枪管是判断一支枪是否属于法社制裁的枪支的必要条件。

(2)是否具备发射机构(包括手动、半自动、自动)来完成用火药燃烧气体或压缩气体发射金属弹丸。无论鉴定的枪支是何种结构、何种发射方式,它必须能够完成通过火药气体发射枪弹,否则,就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管制枪支的界定。

(3)枪管口径须在4.5毫米以上,需要通过实测,并且注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管制枪支的规定,要求枪管口径必须在4.5毫米以上才属被管制范围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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