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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

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

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

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

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

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

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

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

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

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

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

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

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

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

准)。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

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

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

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

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

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

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

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

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

担测绘任务。

第十七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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