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G-B 4789.17-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docxVIP

(正式版)G-B 4789.17-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docx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17—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17—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4789.17—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

本标准与GB/T4789.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修改了检验。

1

GB4789.17—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与肉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肉与肉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托盘、刀具、剪刀、镊子、采样勺(或匙)、凿子、圆盘锯、绞肉器、采样钻、研磨器具、搅拌器具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预包装肉与肉制品

3.2.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肉与肉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肉与肉制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工具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独立包装大于1000mL的液态肉制品,应在采样

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后采集适量样品。

2

GB4789.17—2024

3.3散装肉与肉制品或现场制作肉制品

样品混匀后应立即取样,用无菌采样工具从样品的不同部位采集,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如果样品无法进行混匀,应选择更多的不同部位采集样品。

3.4样品的贮存和运输

按照GB4789.1的规定执行。

4检样的处理

4.1开启包装

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经火焰消毒。

4.2处理原则

4.2.1对于冷冻样品,应在45℃以下不超过15min进行解冻,或18℃~27℃不超过3h,或2℃~5℃不超过18h解冻(检验方法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2.2对于酸度或碱度过高的样品,可添加适量的1mol/LNaOH或HCl溶液,调节样品稀释液pH在7.0±0.5。

4.2.3对于坚硬、干制的样品,应将样品无菌剪切破碎或磨碎进行混匀(单次磨碎时间应控制在1min以内)。

4.2.4对于脂肪含量超过20%的产品,可根据脂肪含量加入适当比例的灭菌吐温-80进行乳化混匀,添加量可按照每10%的脂肪含量加1g/L计算(如脂肪含量为40%,加4g/L)。也可将稀释液或增菌

液预热至44℃~47℃。

4.2.5对于皮层不可食用的样品,对皮层进行消毒后只采取其中的可食用部分。

4.2.6对于盐分较高的样品,不适合使用生理盐水,可根据情况使用灭菌蒸馏水或蛋白胨水等。

4.2.7对于含有多种原料的样品,应参照各成分在初始产品中所占比例对每个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