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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

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

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

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

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

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

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

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

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

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

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

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

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

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

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

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

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从业

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

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

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

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

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

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三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

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

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

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行为守则应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禁止性行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守则

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

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应符合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

中关键岗位的行为要求,并重点关注该业务条线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

来的潜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细则进行更新和修订,

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

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并

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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