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年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年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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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XinjiangChongdeLawOffice

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

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

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交

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本期发行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愿意作为

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

本期发行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真实,对一

切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书评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全面向本所披露或

提供;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所做陈述、说明完整、真实、准确、

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其所提供的复印件

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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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XinjiangChongdeLawOffice

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期发行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和债项评级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上述内容,均为对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所载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

本所对专业报告所载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

格。

基于上述,本所就本期发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发行人1994年10月11日,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核准设立。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650000625531477N的营业执照。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孙广信;

注册资本:人民币401024.5815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401024.5815万元;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

2号(广汇美居物流园);经本所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通过

历年的工商年检,现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登记机构备案,

内容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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