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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会计师及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注

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

第二条考评方式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符合报名条件

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取得《高级会

计师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评聘分开

高级会计师实行任职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原则。按

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

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学术水平,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必

要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

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申报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常条件

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相

关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2年以

上),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7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

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

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

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

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

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

相关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五)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

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

二、破格条件

1、在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条件下,大专学

历1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20年以上;

2、取得会计及其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资格3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

格,现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以上人员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获得县(市)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或表彰

(需提供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

(三)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奖励(指

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需提供获奖证书)。

(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

(含财务总监)职务3年以上,或担任财务(审计)科(处)长职务

5年以上。

(五)在财务会计岗位上有创新思路、业绩突出,为本行业、部门、

单位认可的。(提供证明材料)。

三、破格人员答辩

破格申报参加评审人员,除与正常申报人员一起参加考核评审外外,

还要参加面试形式的破格答辩。

第六条专业理论和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能够熟练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制度,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对

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工作指导。

(二)能够系统的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会计专

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

业)或一个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业务中的重大

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能力,能对一个

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

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四)具有较强的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能够撰写一个地区(部门、

系统、行业)或一个单位较高水平财务分析报告的能力,具有组织编

写具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专业性教材及培训中级会计

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业绩和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制定两个以上适用于本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本单

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付诸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需提供专

门证明材料)。

(二)参与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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