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pdfVIP

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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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邮编:410007

电话:(0731传真:(0731

网站:

致: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本所”)接受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以下简“《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以下简“《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

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中介服务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交易商协会”)现

行有效的自律规则(以下可合称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现依法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

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

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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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

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

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动性

分析)等非律师专业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

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

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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