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新版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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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

(10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公布依据6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相关修改〈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明确测评项目和标准,规范测评及评优程序,依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进行综合测评,实施措施有要求或学校有其它要求,适用实施措施要求或学校其它要求;实施措施没有要求,学校也没有其它要求,适用本细则要求。

第三条测评事实,本细则未要求属于测评具体项目标,能够比照本细则要求最相类似测评具体项目评分,不过应该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核准。

本细则所称测评事实,是指能够引发测评效果现象。

第四条依据实施措施和本细则要求进行综合测评,测评事实应该发生在测评年度。

测评年度以前发生测评事实,经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能够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

(一)系和校内单位相关测评事实;

(二)因校内单位原因,测评当事人取得证实测评事实材料时间在测评年度;

(三)不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测评事实显失公平或对学院工作有重大影响;

(四)未曾被作为其它年度测评事实。

第五条依据实施措施和本细则要求,同一测评事实同时符合数项测评具体项目标内容,应该选择其中一项测评具体项目,适用相关要求。

第二章德育加分

第一节取得荣誉称号加分

第六条实施措施第五条第3款第(1)项要求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应该属于下列单位:

(一)校内单位;

(二)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含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机关(以下简称机关)。

第七条实施措施第五条第3款第(1)项、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要求荣誉称号等级,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荣誉称号等级,应该在综合考虑授予荣誉称号单位等级、荣誉称号评选范围、荣誉称号取得者数量、荣誉称号社会影响等原因基础上,依据下列不一样情形,分别认定:

(一)授予单位在本身职责范围内以本身名义授予荣誉称号,应该根据授予单位等级认定荣誉称号等级;

(二)授予单位依据上级单位授权,在上级单位职责范围内以本身名义授予荣誉称号,应该根据上级单位等级认定荣誉称号等级;

(三)下级单位在本身职责范围内以授予单位名义授予荣誉称号,应该根据下级单位等级认定荣誉称号等级。

同一荣誉称号授予单位有多个,应该依据前款要求分别认定各授予单位所对应荣誉称号等级,再将其中最高者确定为该荣誉称号等级。

第八条测评当事人因取得个人荣誉称号而加分,同一荣誉称号授予单位中现有本细则第六条要求授予单位,又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授予单位,能够选择根据其中一类授予单位加分标准加分。选择根据前一类授予单位加分标准加分,应该依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确定荣誉称号等级。

测评当事人因所在集体取得集体荣誉称号而加分,同一荣誉称号授予单位中现有本细则第六条要求授予单位,又有其它授予单位,应该根据前一类授予单位加分标准加分,并依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确定荣誉称号等级。

第九条依据实施措施第五条第3款第(1)项要求加分,荣誉称号等级为地厅级,应该根据市级或校级加分标准加分;荣誉称号等级为县处级,应该根据院级加分标准加分。

第十条测评当事人取得校内单位授予实施措施第五条第3款第(1)项要求荣誉称号以外个人荣誉称号,应该依据下列不一样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等级为校级,加2分;

(二)荣誉称号等级为院级,加1分。

测评当事人取得国家机关或机关授予实施措施第五条第3款第(1)项要求荣誉称号以外个人荣誉称号,应该依据下列不一样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等级为国家级,加8分;

(二)荣誉称号等级为省部级,加4分;

(三)荣誉称号等级为地厅级,加2分;

(四)荣誉称号等级为县处级,加1分。

第十一条测评当事人取得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单位以外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加0.05分。

依据前款要求加分,累积分数不得超出0.25分。

第十二条测评当事人所在集体取得校内单位授予实施措施第五条第3款第(1)项要求荣誉称号以外集体荣誉称号,应该依据下列不一样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等级为校级,加0.5分;

(二)荣誉称号等级为院级,加0.25分。

测评当事人所在集体取得国家机关或机关授予实施措施第五条第3款第(1)项要求荣誉称号以外集体荣誉称号,应该依据下列不一样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等级为国家级,加2分;

(二)荣誉称号等级为省部级,加1分;

(三)荣誉称号等级为地厅级,加0.5分;

(四)荣誉称号等级为县处级,加0.25分。

本细则要求测评当事人所在集体范围,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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