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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学管理与在读学生双方的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院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到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第五条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院相关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院教育培养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院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研究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研究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院申请入学,由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达到院体检合格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或不合格。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选择时,首先依据《院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表》,明确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再依据相关高校的课程要求,确定其他必修和选修课。课程选定后,学生填写好《硕士研究生选修课一览表》,由导师签字,并交研究生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资格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学位课满7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及“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注册登记,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允许重考1次。一般安排在做毕业论文的学期进行,应在毕业论文完成前参加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计入重考。
第十三条课程结束时,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由授课单位安排的考试,并遵守授课单位的考场规则。未经研究生办公室批准,未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免修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专业课程,可按《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规定办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由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考机会。
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对学生考勤,应参照院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在院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四)院认为须休学者。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阶段。经院批准并发给其休学通知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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