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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立法体例选择探讨》
摘要。长期以来,民法法典化的模式化商法该何去何从一直是法
学界的一大难题。目前,支持民商合一者为之众,民商分立理论颇为
势微。分析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民
法典之外另设大而全的商法典,还是商法抛弃自身独立性完全并入民
法典之内,在中外的立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少缺陷。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体例
一、理论渊源
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据有关统
计,迄今为止,约有四十多个国家采纳了这种立法模式。对上述国家
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这种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2.民法是普通私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3.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归商事法院管辖。
4.民法典一般有系统全面的总则,商法典主要是一些特殊商事制
度的构建。民商合一是相对于民商分立而出现的概念。随着资本主义
经济的发展,商人不再是一特殊阶层,商人的特权不复存在,商事活
动中主体权利趋于平等,使得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民商分立理论不断
受到挑战,并直接反映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从而出现了民商合一的
立法体制。
二、我国传统与学界争议
长期以来,商法体例的选择始终是法学界的一大难题,民法典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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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下,是选择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学者们众说纷纭。目前,国内
的大多学者都主张采纳民商合一的立法理论,相较之下,民商分立理
论颇为势微,只有少数学者仍坚持民商分立,单设商法典。虽然理论
界对我国民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一直存在争议,但在立法实践中我国
已经作出明确选择,即商法属于民事特别法,凡商法有规定应适用商
法,没有规定之事项,则适用民法。如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其采纳的就是民商合一体例,致力于构建一个民商统一的私
法秩序,无论是在主体制度中还是行为制度中,均不区分民事还是商
事,而是统一规定各类民商事活动试用的规则。202x年10月1号,
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随着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开展,民法学界
和商法学界在相关立法体例选择上迸发出不同的观点。有支持民商分
立的学者提出民商分立是现实的立法选择,基本理由如下:
1.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性;第二,民商分立是实现商
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第三,商法的一般性规范无处安
放。也有主张民商合一的学者认为:“商事法规不过是依附于民法的
单行法规,因为有民法的指导,这些商事法规才能有所依归,从这个
意义上说,所谓商事法规也就是民事法规。”从根本上否定了商法自
身的独立性。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中,赞同
民商合一者提出了八点理由,可归纳如下:
1.因历史关系;2.因社会进步;3.因世界交通;4.因各国立法趋势;5.
因人民平等;6.因编订标准;7.因编订体例;8.因商法与民法之关系。该报
告认为现在各国民法典的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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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很少有学者主张由合而分的,采民商分立的国家反倒是有很
多学者主张由分而合。之所以尚未实践是因为旧的立法体例实行已
久,主张民商合一的新理论尚未达到推翻旧理论的实力。我国的民商
合一论者所持理由与此基本一致。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针对
这一报告提出了九点反驳意见:
1.近代商事活动发展的客观之需要;2.民法与商法在调整对象、发
展状况上有诸多差异,难以统一;3.民法各有特色,商法因商事有世界
性,有趋于国际化的趋势,应适应国际发展将商法做特别法处理;4.
当今立法趋势,并非趋于民商统一;5.商法独立无害平等,民商分立只
出于适应商事需要而为的妥当性处理,并非给商人以特殊的地位;6.
不可因民商界限难明而拒绝做努力;7.商法编制不能效仿民法的法典
编纂方式,但并非无系统法典化的可能性;8.不应以商法法典化之困
难,硬将商事规则纳入民法之中,在实质上并不妥当。
综上可知,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这两种理论在立法实
践中均暴露出了不少缺陷。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商事体
例该如何选择,才能兼顾我国的立法传统与司法实践,实现对民商分
立与民商合一的扬长避短,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条道路,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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