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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团学干部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团学干部内部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气氛,促进团学干部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科技学院党委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相关要求精神,结合我院团学干部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参考我院《学生手册》,适适用于我院全部团学干部,和《学生手册》并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团学干部包含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团总支学生分会、各团支部班委及各寝室长全部学生干部干事。

第四条 团委对违纪团学干部坚持处分和教育相结合标准。对违纪团学干部处分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型正确、处分合适;团委给团学干部纪律处分,应该和团学干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要重视对团学干部处分后教育,激励团学干部更正错误。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认错态度好,有真诚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五条 团学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依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团员干部最高处分为开除团籍,对非团员干部最高处分为撤销学生干部职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四) 留团察看

(五) 开除团籍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团学干部必需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亲密联络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收群众监督,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维护国家和学院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第七条 团学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解聘或行政处分;

(二)取得推行职责所应有权力;

(三)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团委和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据本条例要求辞职;

第八条团学干部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要广泛地团结同学,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要勇于自我批评,要勇于更正自己工作中缺点和错误,要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矛盾。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要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要以老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要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要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第九条团学干部辞职,团学社联应向负责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干部向教导员提出申请;团委应该在一个星期内给予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私自离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违法处分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相关机关处理者,给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以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者,给开除团籍处分;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受到国家相关机关处罚者,给留团察看处分;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而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给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团学干部有下列情形者,给以下处分。

(一) 违反《中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同意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给开除团籍处分;

(二)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和口号、出版、传输非法出版物,和经过其它路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开除团籍处分;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开除团籍处分;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对抗上级决议或命令,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团委和广大团员学生青年关系,视情节轻重,给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成立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校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正当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利用职权为她人或自己谋取私利,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给留团察看处分;

(六) 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团学干部,给以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受四处罚,且性质恶劣,给开除团籍处分;

(二)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以下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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