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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旧厂区、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城乡违法建筑(以下简

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部署,加大我市违法建筑治理力度,强化新违法建筑防控,

强力推进我市“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AA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建设的建筑(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

二、总体目标

通过拆除违法建筑与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以“三改”促进“拆

违”,以“拆违”推动“三改”,推进城乡统筹、加快经济转型,改善人居环境。通过三

年努力,使我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大见成效,新的违法用地和新的违法建筑得到全面禁

止。

三、工作重点

“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必须突出抓好“八项结合、七必拆、五重点”。即:

结合新型城市化推进、大项目建设、“四边三化”“两清”环境整治、撤村建居、防洪防

汛、信访投诉、项目推进集中连片拆迁、改善社会风气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党员

干部和国有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较恶劣、群众举报强烈、面积较大、影响重点工

程建设、1999年以后建造且经立案查处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侵占农田、法人集体、

拆迁区域内、主干道两边和影响城市景观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

四、职责分工

“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拆控并重、综合

治理”的原则,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一)政府职责

市政府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违办)根据市政府赋予的法定工作职责

负责“三改一拆”行动全市范围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

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责任

主体,对“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

(二)执法部门

1、国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2、规划部门:负责为执法部门提供的违法建筑涉及规划权证材料合法性和有效性

进行审核;依法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批后监管。

3、城管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4、其他部门:交通、林水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

路、河道、湖泊和水利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违法

建筑进行处置。

(三)相关部门

1、宣传部门:负责对“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行动进行宣传引导,营造良

好的舆论氛围。

2、监察部门:对“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和工

作人员进行处理;对拆违工作进行效能监察。

3、房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

(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执行完

毕前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

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4、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违建处理的事件和当事人。

5、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营业

执照;已发放的,责令变更地址并纳入限制登记事项警示。

发改、建设、环保、卫生、园林和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

做好“三改一拆”行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五、违法建筑发现

市督违办、区、县(市)拆违办应根据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违法建筑巡查,并督促

基层落实违建巡查工作。

国土、城管、交通、林水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力量进行巡查。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巡查责任制,对辖区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区域和违

法建设多发地段,实行每日巡查。重大节假日要专门安排力量,组织巡查,防止突击抢

建等行为的发生。乡镇(街道)应协调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

法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快速处置。

村(社区)、物业企业应加强对辖区巡查管理,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劝阻、

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向违法建筑所在地执法部门或乡镇(街道)报告。

六、违法建筑处理

(一)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城管、规划、国土、交通、林水等

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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